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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12-20 06:29:55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作为保险公司遇到保险合同需要处理的时候通常会遇到两种形式的法律途径解决方式,一种是仲裁一种是诉讼,他们的主体不同,还有什么不同呢,下面一起看看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1

保险合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其实和诉讼的功能是一样的,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认定,在权利义务上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有:

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5、监督程序不同

仲裁与诉讼两者的关系有以下这些:

1、仲裁说的是纠纷当事人以自愿为原则一致达成协议,将其纠纷上交至专设的机构进行审理,并对于有争议的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及制度。

2、而仲裁机构中的仲裁纠纷还包括各种合同的纠纷以及对于其他财产或其他权益的纠纷。

根据我国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向合法的仲裁机构申请有关仲裁,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让其解决当事人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争端解决的途径可能会有法律具体的规定。

对于劳动方面的争议案件,涉事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其单位的劳动争端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合法的劳动争端仲裁委员会递交有关申请。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可以在收到有关仲裁裁决书那天开始后的十五天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性的争议的仲裁是所有诉讼的必走程序。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2

仲裁与诉讼有以下的这些区别:

一、两者的管辖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涉案的一方当事人向其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对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须要去应诉的;但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而申请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协议的,就是说合同中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是纠纷发生前、发生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二、两者中审理者的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诉讼案件中审判员是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随便涉事当事人自己选择,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当事人则有权申请回避;

对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选定合法的仲裁委员会以外,还需要约定仲裁庭的有关人数和如何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选定仲裁员的。

三、仲裁与诉讼开庭审理上也不同。

法院开庭的一般审理会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公开审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审理一般是不公开与社会进行的,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四、审理的`程序以及涉案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也有所不同。

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的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比较大的处分权,因此,几乎案件的每一个步骤当事人都能对其控制其主动作为。

五、两者监督程序也有所不同。

我国法院对于案件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判决,若有错误,可采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设立。而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只是适用于相关的司法监督程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3

保险公司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们经常会听到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之类的法律专业术语,以至于当你遇到纠纷咨询律师的时候,他会建议你采取仲裁或诉讼;仲裁和诉讼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一、它们分属的机构不一样。

仲裁,是在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而仲裁委员是根据地方行政区划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其它民间机构组建而成的,与法院相比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但二者所出具的相应文书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设立的区域不同。

全国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六个派出法庭;

高级人民法院,是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个;

中级人民法院是每个设县、区的市有一个,大的直辖市可能会设两个不等的中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每个县,每个区都有一个。

仲裁委员会一般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一样。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等;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受理案件的前提不一样。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可以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必须当事人事先签订仲裁协议,事后达成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第五、案件的标的级别管辖不一样。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大小是有级别管辖之分的,同一级别不同区域受理的标的也不一样,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没有级别之分。

第六、人员任用不一样。

法院的审判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属于公务员身份,而且必取得法官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而仲裁员都是聘请的来源主要是从事过法律工作或经贸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律师或法学教授等。

第七、审判员、仲裁员的选择不一样。

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到哪个审判员手里不是由当事人来决定的,当事也不知道,只有拿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才知道。而仲裁庭的成员组成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双方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如不一致则由仲裁委秘书处指定。

第八、救济途径不一样。

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生效后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再审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仲裁是一裁生效,不服就找出证据向仲裁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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